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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怀鹤民二初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青萍与被告怀化明珠集团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青萍,怀化明珠集团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鹤民二初字第667号原告张青萍,女,196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昌水(张青萍之夫,特别授权),男,汉族,1964年9月13日出生。被告怀化明珠集团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志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向明(特别授权),男,1961年12月17日,汉族,怀化明珠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隆礼,湖南清园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0010255281。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青萍与被告怀化明珠集团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青萍于2015年1月19日撤回对被告怀化明珠集团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青萍于2015年1月19日撤回对被告怀化明珠集团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青萍撤回对被告怀化明珠集团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4500元,财产保全费3500元,合计8000元,由原告张青萍负担。审 判 长  王友华人民陪审员  钟晓兰人民陪审员  郑 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尹双权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