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28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张昌友土地承包经营户与肥东经济开发区燎原社区居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昌友土地承包经营户,肥东经济开发区燎原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2816号原告:张昌友土地承包经营户。代表人:张昌友。被告:肥东经济开发区燎原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道环,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昌友土地承包经营户与被告肥东经济开发区燎原社区居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昌友土地承包经营户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昌友土地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5元,减半收取9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毕梅宝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