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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调民三初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杨某离婚判决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调民三初字第00048号原告张某,女。被告杨某,男。原告张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X月X日登记结婚。2014年X月X日生一女杨某鑫。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感情不和。现原告要求离婚,孩子归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某某小区X号楼X单元XXX号房屋一户归原告所有。被告杨某辩称,同意离婚,但原告所述理由不是事实。孩子归原告抚养,每���给付抚养费200元。因我工资每月1700元左右。某某小区X号楼X单元XXX号房屋一户是我婚前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有1万元和我的“三金”。原告张某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供如下证据,被告杨某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认证:结婚证一份,证实原、被告于2013年X月X日登记结婚。2、户籍复印件一份,证实婚生女杨某鑫于2014年X月X日出生。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事实相关联,可以作为认定本案案件事实的依据。被告杨某未向本院提供证据。依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于2013年X月X日登记结婚,2014年5月17日生一女杨某鑫。在婚后的共同生活过程中,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婚前被告为原告购买的三金”,同时被告给付原告彩礼款1万元,该笔彩礼款结婚时已花销。原、被告无共同财产。现被告杨某月工资1727.76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均同意离婚,经本院多次调解,双方仍坚持离婚,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婚生女杨某鑫的抚养问题,现婚生女尚不满一周岁,一直同母亲张某一起生活。且庭审时原、被告均同意孩子归原告张某抚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子女抚育费的数额,考虑到子女的实际需要、被告杨某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本院确定被告杨某每月支付杨某鑫抚养费500元。被告杨某在婚前按照习俗给付原告张某“三金”属于赠与行为,因此“三金”在原告处归原告张某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离婚;婚生女杨某鑫归原告张某抚养,被告杨某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从2015年1月起至婚生女年满18周岁之日止,每月30日前给付);三、被告婚前给付原告的“三金”归原告张某所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穆琳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后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附:法律文书送达时间原告:2015年月日被告:2015年月日送达人:李丽穆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