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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民(商)初字第13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北京艾普飞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徐州天翔铁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艾普飞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徐州天翔铁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昌民(商)初字第13917号原告北京艾普飞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上奥世纪中心2#B商业办公楼19层1905号。法定代表人齐延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进,北京天驰洪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天翔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徐州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陈春。原告北京艾普飞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艾普飞特公司)与被告徐州天翔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翔铁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法官杨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艾普飞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天翔铁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艾普飞特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7月16日签订《谐波治理及无功补偿装置购货合同》(编号EPFT120701号),就买卖一台24**kVAz中频炉变压器进行了约定,合同总价为318000元,同时对供货范围、付款方式、交货期、技术指标、双方责任、验收及验收标准、质保期、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应义务,截止至今,被告仍欠原告合同价款118000元,现被告拖延支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18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天翔铁业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16日,原告艾普飞特公司(乙方)与被告天翔铁业公司(甲方)签订《购货合同》,蔺超建在甲方委托代理人处签字,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装设1套自动投切滤波补偿装置,合同总价为31800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字生效的3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的30%,作为定金,乙方设备生产完毕后,甲方再付乙方20%设备款后,乙方开始发货;设备发至工程现场后,甲方再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0%,乙方派工作人员到甲方现场;设备安装调试完毕1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额20%;设备完成企业内部验收三个月后10日内,甲方再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0%余款。2012年8月30日,原、被告双方就该项目签订滤波补偿装置安装验收报告书,载明合同中所有设备发货且已经安装完毕,由蔺超建在签收人处签字。2012年11月2日,原、被告双方就该项目签订滤波补偿装置投运验收报告书,载明合同中所有设备已安装完毕、经过调试可以投运及滤波补偿装置已正常投入运行,并由蔺超建在签收人处签字。天翔铁业公司已向艾普飞特公司支付20万元。上述事实有购货合同、滤波补偿装置安装验收报告书、滤波补偿装置投运验收报告书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购货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现天翔铁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蔺超建已在二份验收报告上签字,载明合同中所有设备于2012年11月2日就已经安装完毕、并正常投入运行,合同约定的给付全部价款的条件已经成就,天翔铁业公司应当向艾普飞特公司支付合同总价款318000元。因天翔铁业公司已经支付货款200000元,故天翔铁业公司应再支付货款118000元。艾普飞特公司要求天翔铁业公司支付货款118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州天翔铁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北京艾普飞特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货款十一万八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三十元,由被告徐州天翔铁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 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晓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