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历民初字第2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李忠金与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金,倪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历民初字第2425号原告李忠金,男,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倪伟,男,汉族,住济南市。原告李忠金与被告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温进才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忠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倪伟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忠金诉称,我与被告系同事关系,2007年6月25日被告倪伟以家中有病人急需用钱为由向我借款人民币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承诺一周内还款,但款借出后被告一直未偿还,直至2013年5月14日,在我多次催要下,被告倪伟给我重新出具了借条,承诺于2013年12月底全部还清。原出具的借条由被告收回。我起诉后,被告倪伟又于2015年1月14日偿还了借款人民币3000元,余款人民币2000元至今未偿还。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2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李忠金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2013年5月14日借条一份,旨在证明被告倪伟向原告李忠金借款人民币5000元。2、户籍证明信一份,旨在证明被告倪伟的户籍情况。被告倪伟未予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查明确认的事实如下:原告李忠金与被告倪伟系同事关系。2007年6月25日,被告倪伟以家中有病人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李忠金借款人民币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承诺一周内还款,但款借出后被告一直未予偿还,直至2013年5月14日,在原告多次催要下,被告倪伟给原告重新出具了借条,载明:“原于2007年6月25日借李忠金人民币伍仟元整,承诺于2013年12月底前全部还清”。原告起诉后,被告倪伟于2015年1月14日偿还了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元,余款人民币2000元至今未偿还。本院认为,被告倪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愿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从原告提供的证据看,被告倪伟借款由其出具的借条及偿还部分借款的行为佐证,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证据确实,要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倪伟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忠金借款人民币2000元。如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倪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缴纳上诉费。审判员  温进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袁秀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