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巴法民初字第054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毛华成与胡宗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华成,胡宗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巴法民初字第05448-2号原告毛华成、男,196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胡宗文,男,1966年8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华成诉被告胡宗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毛华成未交纳其应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于2015年1月4日向原告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及《诉讼费缴纳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诉讼费缴纳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足额交纳应预交的诉讼费,否则按撤诉处理,而原告在指定的期间内未缴纳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毛华成负担。审 判 长 刘衽伟人民陪审员 谢光碧人民陪审员 喻启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石春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