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再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马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及析产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再字第1号原审上诉人(一审原告)马某甲,女,回族,生于1979年10月5日,住积石山县。农民。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马某乙,男,回族,生于1972年5月22日,住积石山县郭干乡王家村五社。农民。马某甲与马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及析产纠纷一案,因马某甲不服本院(2013)临中法民终字第137号民事裁定,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甘民申字第98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因马某乙外出打工长期不归,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在《人民法院报》公告送达了再审通知,现公告期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再审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本院认为,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3)临中法民终字第137号民事裁定与积石山县人民法院(2013)积县法民初字第183号民事裁定;二、指令积石山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审 判 长 马凤霞审 判 员 马玉花代理审判员 马红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安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