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卢朝阳诉桑建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朝阳,桑建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247号原告卢朝阳,女,出生于1980年1月7日,汉族。委托代理人赵韶松、赵怡莹,新密市青屏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桑建勋,男,出生于1962年4月6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朝阳诉被告桑建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朝阳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朝阳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朝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卢朝阳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