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罗执字第11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临沂九鼎投资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九鼎投资有限公司,深圳科布克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罗执字第1196-3号申请执行人临沂九鼎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景伦。被执行人深圳科布克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保祖。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4日作出(2013)临商初字第212号民事裁定书,于2013年12月1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深圳科布克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工业三路华达工业大厦4栋3层D号房产一处(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X**号)。现因案件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科布克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工业三路华达工业大厦4栋3层D号房产一处(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X**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宗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士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