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屯民一初字第014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黄山华龙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汪祎新、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华龙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汪祎新,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屯民一初字第01434-1号原告:黄山华龙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刘起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旭,安徽昌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李红,安徽昌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汪祎新,又名汪新,男,住江苏省苏州市金闾区。被告: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法定代表人:管明华,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山华龙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汪祎新、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山华龙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程序合法,符合民事撤诉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山华龙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65元,保全费720元,由原告黄山华龙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志翔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 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