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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屯民一初字第014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黄山华龙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汪祎新、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华龙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汪祎新,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屯民一初字第01434-1号原告:黄山华龙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刘起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旭,安徽昌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李红,安徽昌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汪祎新,又名汪新,男,住江苏省苏州市金闾区。被告: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法定代表人:管明华,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山华龙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汪祎新、苏州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山华龙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程序合法,符合民事撤诉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山华龙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65元,保全费720元,由原告黄山华龙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志翔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 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