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阳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田少强、汪波与王雄伟、武汉鑫鸿海物流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少强,汪波,王雄伟,武汉鑫鸿海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保字第00003号申请人:田少强。申请人:汪波。被申请人:王雄伟。被申请人:武汉鑫鸿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青岛路8号附1号法定代表人:吕建樟。2015年1月8日21时50分,王雄伟驾驶鄂A×××××号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汉阳区赫山路玫瑰街路口,与田梦婷驾驶的两轮自行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田梦婷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现申请人田少强、汪波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武汉鑫鸿海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鄂A×××××号重型卸货车及人民币30,000元,担保人黄建华自愿以其所有的鄂A×××××丰田牌轿车为本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田少强、汪波的财产保全���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武汉鑫鸿海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鄂A×××××号重型卸货车及人民币30,000元;二、查封、冻结担保人黄建华所有的鄂A×××××丰田牌轿车;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美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