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二中民终字第01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北京金众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孙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兵,北京金众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12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兵,男,1961年12月29日出生,个体工商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金众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魏善庄镇半壁店中心西路8号102室。法定代表人徐国宾,经理。上诉人孙兵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孙兵于2015年1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孙兵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兵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2885元,由北京金众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085元(已交纳),由孙兵负担1800元(于本��定生效后7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2712.5元,由孙兵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蔚林代理审判员  赵胤晨代理审判员  何江恒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贯志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