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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鼎民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罗建民与柳志丰、张云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建民,柳志丰,张云

案由

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鼎民保字第76号申请人罗建民,男。被申请人柳志丰,男。被申请人张云,女。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罗建民与被申请人柳志丰、张云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柳志丰、张云所有的价值85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或扣押。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罗建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柳志丰、张云所有的价值85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或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赵安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徐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