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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民申字第02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庭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庭环,王德良,王德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申字第023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庭环,男,汉族,1965年11月15日出生,农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德良,男,汉族,1962年5月31日出生,无业。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德林,男,汉族,1957年8月5日出生,农民。再审申请人王庭环因与被申请人王德良、王德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094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王庭环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指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审 判 长 于 洋代理审判员 王 芳代理审判员 韩 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史明鹭书 记 员 马晓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