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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中民二终字第00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王小文与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杜虎虎、李宗贵、眉县齐镇南寨村委会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小文,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杜虎虎,李宗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宝中民二终字第003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小文,男,生于1965年2月16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磻溪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建工第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红旗路*号。法定代表人沈兰康,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虎虎,男,生于1962年5月24日,汉族,农民,现住眉县齐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宗贵,男,生于1963年6月21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眉县齐镇。上诉人王小文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2013)眉民初字第008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小文于二○一五年一月十四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小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小文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881元,减半940.5元,由上诉人王小文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晓梅审判员  程晓梅审判员  付金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乖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