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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临商初字第2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行、马丽与马丽、孙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行,马丽,孙赟,临安汉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临商初字第218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行。负责人:陆云佳。委托代理人:汪荣辉。被告:马丽。被告:孙赟。被告:临安汉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行诉被告马丽、孙赟、临安汉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