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临商初字第2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行、马丽与马丽、孙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行,马丽,孙赟,临安汉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临商初字第218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行。负责人:陆云佳。委托代理人:汪荣辉。被告:马丽。被告:孙赟。被告:临安汉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行诉被告马丽、孙赟、临安汉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益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