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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始法顿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始法顿民初字第17号原告陈某甲,女,198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被告陈某乙,男,198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以双方协议到民政局解除婚姻关系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方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文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