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原告梁玉前与被告杨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玉前,杨玉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00087号原告梁玉前,男,汉族,1956年9月29日出生,延川县人,文盲,农民,现住延川县。被告杨玉林,男,汉族,63岁,现住址不详。原告梁玉前诉被告杨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9日起诉至本院,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梁玉前诉称,被告杨玉林于2010年3月19日以扩建沙场资金不足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月息3分。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42990元后,再未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当事人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及联系方式,致本院无法及时向被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开庭传票,且原告也未能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应认定原告没有提供明确的被告,故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梁玉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20元,原告已预交,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常 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姚倩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