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魏半民初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赵红敏诉被告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口头裁定笔录(2014)魏半民初字第527号时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地点:魏都区法院半截河法庭口头裁定人:李翰哲记录人 :吴真真被裁定人:原告赵红敏审:你讲一下基本情况?原告:赵红敏,女,汉族。审:你们今天到法庭有何事情?:有关原告赵红敏诉被告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双方达成和解意见且履行完毕,原告赵红敏自愿对被告龚平申请撤诉。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的规定,经审查,你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口头予以准许,并记入笔录。是否要求制作书面的裁定书?:知道了,不要求书面的文书。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你方负担。:我同意。审:你还有其他要说明的问题没有?:没有。审:你看一下笔录,如记录无误,请在笔录上签名、捺印,本院不再制作书面的裁定书。: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