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浏执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李祖海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浏执字第00022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成林,董事长。被执行人李祖海。被执行人张逢利。申请执行人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祖海、张逢利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浏民初字第040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祖海、张逢利银行存款人民币20150.0元(迟延履行金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守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