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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0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原告陈善会与被告张浩、殷光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善会,张浩,殷光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0178号原告:陈善会,女,1979年7月出生,汉族,安徽省六安市人,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告:张浩,男,1972年6月出生,汉族,安徽省六安市人,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告:殷光成,男,1971年3月出生,汉族,安徽省六安市人,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善会与被告张浩、殷光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1月19日,原告陈善会以与被告张浩、殷光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浩、殷光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善会的撤诉要求,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善会撤回对被告张浩、殷光成的起诉。案件诉讼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陈善会负担。审 判 长  傅诗庆审 判 员  朱中全人民陪审员  王 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冬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