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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调确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叶春波与甘肃省中医院白银分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叶春波,甘肃省中医院白银分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调确字第11号申请人叶春波,女,汉族,1986年5月14日出生,甘肃白银人,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委托代理人周显虎(系申请人丈夫),男,汉族,1982年5月1日出生,住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申请人甘肃省中医院白银分院,住所地白银市白银区西区长安路7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6772168-X。法定代表人张德宏,系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胡广途,甘肃省中医院白银分院医务科副主任。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受理了申请人叶春波、甘肃省中医院白银分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叶春波与申请人甘肃省中医院白银分院因医患纠纷,于2015年1月8日经甘肃第三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1、甘肃省中医院白银分院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叶春波3000元;2、本协议自医患双方应自递交的有关履行调解协议的有效资料齐全之日起十二个工作日内,由甘肃省中医院白银分院将约定的款项一次性支付给叶春波,双方不再有其他争议,本案就此了结。本院认为,双方申请人达成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叶春波与申请人甘肃省中医院白银分院之间的上述协议有效。本裁定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戴勇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荣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