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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南法罗执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罗村支行、刘梦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罗村支行,刘梦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佛南法罗执字第77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罗村支行。被执行人刘梦姣。本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作出(2013)佛南法罗民二初字第309-1号查控财产的裁定,查封了属被执行人刘梦姣所有的位于佛山市禅城区的房屋【权利证号:0xxxxxx】的房产,现因上述房产已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依法拍卖并成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属被执行人刘梦姣所有的位于佛山市禅城区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黄 伟执行员 周 森执行员 尹 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颖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