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城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燕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燕XX,王毓鹏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城民初字第213号原告燕XX,女,1988年9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庆城县人。被告王毓鹏,男,1983年7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庆城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燕XX与被告王毓鹏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燕XX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燕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岩承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攀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