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何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旌刑初字第31号公诉机关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某。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旌检公诉刑诉(2014)4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麟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2年9月至2013年5月,被告人何某某在旌阳区明悦尚景酒店、德阳大酒店门口等地,向吸毒人员黄某、颜某某等人贩卖毒品冰毒和麻古约3克,获取非法利益用于挥霍。2013年8月,被告人何某某在旌阳区岷江西路某小区一出租屋内二次容留吸毒人员易某,并提供吸毒工具给易某在该出租屋内吸食毒品冰毒。2013年9月12日13时20分许,民警接到线索,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何某某及吸毒人员易某,在该房间内搜查出:毒品疑似物一袋净重2.77克、麻古疑似物一袋净重0.14克、电子秤一台及大量吸毒工具。经鉴定,被告人何某某扣押的检材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在判决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何某某当庭对指控其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罪名、证据和事实均无异议;但辩称我没有贩卖毒品,不认识黄某、颜某某等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份,被告人何某某在其租住的德阳市区某小区一出租屋内提供毒品冰毒和吸毒工具容留吸毒人员易某吸食毒品。2013年9月12日,被告人何某某再次在上述地点提供毒品冰毒和吸毒工具容留易某吸食毒品。公安机关于当日在该出租屋内抓获何某某和吸毒人员易某,并当场起获吸毒工具三套、净重2.77克的冰毒疑似物和净重0.14克的麻古疑似物,吸毒用的锡箔纸五卷、电子称一台。经鉴定,上述毒品疑似物中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属于毒品。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庭审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何某某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3、挡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何某某及吸毒人员易某的时间和地点。4、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被告人何某某因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被采取强制措施时间。5、判决书一份证实,被告人何某某犯有聚众斗殴罪前科。6、搜查笔录、搜查证、涉案毒品称量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在被告人何某某住处德阳市区某小区出租屋进行搜查,查获并扣押吸毒工具三套、锡箔纸五卷、电子称、冰毒疑似物2.77克、麻古疑似物0.14克;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将上述违禁品扣押在案。7、鉴定意见证实,经德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在何某某处查获的冰毒和麻古疑似物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属于毒品。8、尿液样本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何某某和证人易某尿检均称阳性,属于吸毒人员。9、证人易某证实,2013年9月12日凌晨我到何某某住处问他要冰毒吸食,何某某提供冰毒和用于吸食冰毒的塑料瓶叫我吸毒,2014年8月底的一次我也是到何某某住处和他一起吸毒。辨认笔录证实,证人易某从一组众多的照片中辨认出被告人何某某。10、证人吴某某证实,2010年我曾三次在市区旌城花园、网点酒店、花园酒店的客房内看见何某某向他人贩卖冰毒。辨认笔录证实,证人吴某从一组众多的照片中辨认出被告人何某某。11、证人张某证言证实,2013年4月份,我在德阳市区一酒店内看见何某某向他人贩卖5000元钱冰毒。辨认笔录证实,证人张某从一组众多的照片中辨认出被告人何某某。12、证人颜某某证实,2013年4、5月份,我在德阳大酒店门口两次在何某某手上买过2克冰毒和2克麻古。辨认笔录证实,证人颜某某从一组众多的照片中辨认出被告人何某某。13、证人黄某证实,2012年我共计花费6000元在何某某手上买过两次冰毒和麻古。辨认笔录证实,证人黄某从一组众多的照片中辨认出被告人何某某。14、被告人何某某供述,2013年8月底某日、2013年9月12日我两次在我的出租屋内容留易某吸食冰毒。警察在我出租屋内搜查的冰毒和麻古都是我吸食的,我没有向别人贩卖毒品。上述指控被告人何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相关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容留他人吸毒罪指控事实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作为本案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其租住屋内两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当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何某某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容留他人吸毒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某多次向黄某、颜某某共计贩卖3克毒品。经查,相应指控事实仅有吸毒人员黄某、颜某某证言证实,无其他任何在案证据相印证,不能确实、充分证实指控的贩卖毒品事实成立,故本院对公诉机关相应指控事实不予支持,对何某某不构成贩卖毒品罪辩解予以采纳。结合全案案情和被告人认罪态度,被告人何某某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条件,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本院为打击毒品犯罪,根据被告人何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二、涉案扣押的2.91克毒品、电子秤一台、吸毒工具三套、锡箔纸五卷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任拴雄代理审判员 罗 晖人民陪审员 刘 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覃 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