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初字第76号原告王某,男,198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被告杨某,女,198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委托代理人杨向东,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陈婧怡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