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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执字第00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辽宁宽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树生、张春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宁宽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树生,张春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宽民执字第00208号申请执行人辽宁宽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树生。被执行人张春国。申请执行人辽宁宽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树生、张春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2015)宽民二初字第000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457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张春国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水分理处存款47407.43元,现已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宽民二初字第0005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二、执行费59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兆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