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卢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顾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初字第11号原告顾某某,女,196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男,196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春友,男,195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顾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志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海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