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宝民初字第44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叶宝成与天津渤海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宝成,天津渤海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宝民初字第4433号原告叶宝成,男,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天津渤海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宝坻节能环保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林书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庞学敏,该公司行政人力部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国军,该公司工程部维修主管。原告叶宝成与被告天津渤海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叶宝成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宝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宝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建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泽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