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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安行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原告罗聪诉被告江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城建其他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聪,江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江安行初字第8号原告罗聪,女,198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安县江安镇。被告江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江安县。法定代表人廖光琼,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聪诉被告江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行政城建其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以与被告已就争议事项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原告罗聪申请撤回起诉合法,应予准许,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聪负担。审 判 长  邱 晶审 判 员  舒成学人民陪审员  周乾高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仁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