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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犍为民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周其洪与曾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其洪,曾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犍为民初字第192号原告:周其洪,男,生于1959年2月8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犍为县。被告:曾阳,男,生于1991年9月30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犍为县。原告周其洪诉被告曾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通知原告周其洪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周其洪在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罗迎冬审 判 员  韩 俊人民陪审员  余吉琼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罗 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