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犍为民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周其洪与曾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其洪,曾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犍为民初字第192号原告:周其洪,男,生于1959年2月8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犍为县。被告:曾阳,男,生于1991年9月30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犍为县。原告周其洪诉被告曾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通知原告周其洪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周其洪在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罗迎冬审 判 员 韩 俊人民陪审员 余吉琼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罗 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