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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姚某辉与李某路股权转让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涡执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姚某某,男,196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隐贤镇大树村。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8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西湖农场渔业队33号,现住安徽省涡阳县工业园区B区方荣钢结构公司宿舍。姚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某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某某的银行存款273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 勇审判员 杨中建审判员 李显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