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天民初字第3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陈仰贤与周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仰贤,周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民初字第3832号原告陈仰贤,男,汉族,1978年2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上杭县南阳镇茶溪村金红路23-2号。委托代理人肖贞,湖南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旋,女,汉族,1987年2月2日出生,住长沙市曙光路35号金昌公寓。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仰贤诉被告周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仰贤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旋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陈仰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仰贤撤回对被告周旋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陈仰贤承担。审 判 员 黄 姝���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吴汪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