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黔东民终字第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彭德忠诉肖调洪、麻江县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调洪,彭德忠,麻江县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黔东民终字第9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肖调洪。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德忠。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麻江县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罗安贵,系该公司经理。上诉人肖调洪因与被上诉人彭德忠及原审第三人麻江县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麻江县人民法院(2014)麻民初字第4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麻江县人民法院(2014)麻民初字第47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麻江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判长 邓 成审判员 李 南 楠审判员 王 山 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珺(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