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刑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黄某、廖某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廖某,吕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新刑初字第147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无业。2011年1月30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2013年6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大新县看守所。辩护人许福天,广西宁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廖某,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大新县看守所。辩护人黄贵普,广西中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吕某,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5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大新县看守所。辩护人黄红梅,广西江竹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诉(2014)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廖某、吕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冬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许福天、被告人吕某及其辩护人黄红梅、被告人廖某及其辩护人黄贵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23日凌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口海关缉私分局缉私警察黄某乙和伍某在大新县某乡境内依法查扣黄某甲涉嫌走私货物的货车(车牌桂F×××××)。两人在押解货车返回大新县城,途径大新县桃城镇宝新村考屯路口路段时,被告人廖某、吕某、黄某明知是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仍伙同黄明杰、李纯坤等十几名男子将货车拦下,并持木棍、砖头、辣椒水对两名执法人员进行攻击,直至接到报警的大新县公安局民警赶到后,廖某、吕某、黄某等人才逃离现场。在该事件中执法民警黄某乙额头受皮外伤,所查扣的货车也被砸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出示了相关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黄某、廖某、吕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辩称案发时其不在现场,亦不得实施妨害公务行为,不构成犯罪。辩护人认为起诉指控被告人黄某实施妨害公务行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被告人廖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辩护人认为起诉指控被告人廖某实施妨害公务行为的证据不足。被告人吕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提出被告人吕某主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在本案中属于从犯,且主观恶意不大,属于初犯、偶犯,建议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3日凌晨2时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口海关缉私分局缉私警察黄某乙和伍某在大新县某乡某街检查发现黄某甲驾驶车牌号为桂F×××××的货车涉嫌运输走私货物,两人便押解该辆货车返回大新县城。凌晨4时许,货车途经大新县桃城镇宝新村考屯路口路段时,被走私人员用车辆将货车拦截下来,随后受雇为走私老板沿路望风的被告人黄某、廖某、吕某伙同高善明等十几名男子手持砖头、石块及木棍打砸货车,同时用砖头、石块和辣椒水攻击两名缉私警察。大新县公安局民警接到报警出警后,吕某、廖某、黄某等人逃离现场。在该事件中,货车的大灯、前挡风玻璃及左车门玻璃被砸烂,缉私警察黄某乙右眉处受皮外伤。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予以确认:1、被害人黄某乙的陈述,证实其是龙州水口海关缉私分局民警。2014年2月22日,龙州水口海关缉私分局收到情报,有走私人员当晚从大新县硕龙装走私货物运往南宁。于是,缉私分局制定方案,2月23日凌晨2时许,由曾凡军副局长带队在大新县某乡某街先查缉一辆涉嫌走私冻货的霸龙红色货车,查获两名涉嫌走私的司机。曾凡军副局长指令其和同事伍某负责押解那辆货车及两名司机回大新县城,并与大新县打私办联系配合这次缉私行动。其和伍某上了那辆货车,让那两名司机开车。一路上其两人多次与打私办联系,反映情况。货车刚过八万桥,这时有五辆汽车以车队形式迎面与货车会车。其中有一辆白色的凯迪拉克越野车快速驶向货车,快要撞倒货车时又突然拐开。后那五辆轿车会车后马上调车追上货车,并在货车前面停下,不让货车通过。这时从这些车上下来三个人,他们问其和伍某是哪个单位的,并要求看证件,当时其两人穿着警服,还是拿出警官证给他们看,并对他们说明是水口海关缉私分局的警察,正在缉私。他们看过证件后就驾车往大新方向驶去了。其两人押解的货车继续往大新县城走。没走多远,三个人又以同样方式拦下货车,理由是没有看清其两人的证件,其两人又出示警官证给他们看,并告诫他们不要妨碍执法,随后他们又离去了。当货车来到离县城还有约1公里处时,那个车队又再拦下货车,其两人再次告诫那些人不要阻碍民警执法,但他们没有听告诫,冲着货车上的两名司机喊叫:“这不关你们司机的事,你们下车,我们要打的是那两个公安!”他们十几个人拿着砖头、石块、木棍向货车围过来,并故意用衣帽、衣领遮挡脸部。其两人意识到要受攻击,让司机锁好门窗,把情况向大新县打私办反映,请求他们帮助。打私办表示马上报警,要求大新县公安局民警出警。那帮人见司机没有下车,就用砖头、石块砸货车的玻璃窗,把砖头、石头扔进驾驶室攻击里面的人,他们还往驾驶室喷辣椒水熏人。他们打砸时,其两人和两名司机躲到驾驶室后排用棉被遮挡攻击。他们攻击二三分钟后,又到外围找砖头、石块继续攻击二三分钟。在第二次攻击时他们当中有一个人好像收到信息,对其他人说了几句话后,那帮人立即上车往大新方向逃离了。随后大新县公安局的民警赶到现场。黄某乙的右眼眉处被砖头或石块打中擦伤。2、被害人伍某的陈述,证实其是水口海关缉私分局的民警。2014年2月23日凌晨2时许,其和同事黄某乙等四位同事在大新县某乡查扣一辆拉走私冻货的大货车,车牌为桂F×××××。其和黄某乙押解那辆货车往大新县城,车行至距离县城3公路左右的一座桥时被一辆白色的凯迪拉克越野车拦下,同时还有一辆无牌黑色轿车和一辆面包车堵路,有随后有三名青年男子从车上下来,问其和同事是哪个单位?其和黄某乙表明是水口海关的工作人员,并拿出证件给对方看,对方看后就走了。凌晨4时许,货车行驶到距离县城约1公里的地方,那辆无牌轿车和一辆面包车直接停在路中间堵住货车的去路。其和黄某乙即跟对方交涉,并出示证件,对方也看了证件,但仍然不让路。一会儿后,先前的那辆白色凯迪拉克越野车来到现场,随后对方十几名青年男子就用石块、砖块打砸货车的挡风玻璃、两侧车门的玻璃及车灯,期间,对方还试图把车上的人员拉下车,但没有成功,于是就往车上喷辣椒水。对方打砸有10分钟左右,后来过来一个人对这帮人说话后,他们都停手,并开车逃离现场,随后公安民警就赶到现场。3、证人黄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22日23时许,其驾驶自己的一辆车牌号为桂F×××××的霸龙大货车在硕龙装了一车走私货后运往南宁。2月23日零时左右,其驾车来到大新县某乡时被海关缉私局的工作人员拦下,检查发现是走私货物后,要求其配合调查,把货车开往大新县城。当时是由其驾驶货车,朋友农某还有两名穿制服的海关人员坐在车上。其驾驶货车来到桃城镇八万桥时,有一辆白色的凯迪拉克越野车开过来拦在前面,其就停下来。几分钟后,那辆凯迪拉克越野车就开走了。其继续驾驶货车往前走了几百米后,有一辆黑色的无牌轿车又把货车拦下,从车上下来一名男子,问两名海关人员是哪个单位?那两名海关人员对他说是海关人员,并拿证件给那名男子看,那名男子看之后就开车离开了。当其驾驶货车行至县郊考屯路段时,先前的那辆无牌黑色小轿车及一辆无牌黑色轿车及一辆面包车停在路中间挡住去路,还有几辆轿车停在路边。过了几分钟,大约有十几名戴着帽子,拉起衣领的青年男子陆陆续续从路边走出来,手里拿着砖头、石块对着货车砸,货车的前挡风玻璃、驾驶室左车门的挡风玻璃及车前两个大灯都砸坏了。期间,他们还有人爬上货车用辣椒水喷入驾驶室。砸完后,他们有人叫嚷:海关的人给我下来。但海关的人不敢下车,那些人就离开现场。4、证人农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22日晚,朋友黄某甲叫其跟他的货车去硕龙镇岩应村装走私货。当晚23时许,黄某甲开着货车前往南宁。途中其被黄某甲叫醒,发现已经来到某乡某街上,有两名穿公安制服的人上到黄某甲的驾驶室,说他们是海关的缉私警察,怀疑货车拉走私货,叫黄某甲把货车开回大新县城。黄某甲便调转车头开往大新县城方向,那两名海关警察也跟随货车一起上路。在半路上,有一辆大众灰色轿车两次拦下货车,轿车的人问两名警察是那个部门,并要警察拿出证件来看,两名警察出示证件后,轿车的人就走了。后来货车开到距离德天加油站约四五百米的地方时,有一辆面包车和先前拦路的轿车停在公路中间,车上下来四五个人,不久不知从哪里又出来一帮人,他们一起走到货车前,其中有人拿石头朝货车的前挡风玻璃砸了一下,砸烂了前挡风玻璃,其和黄某甲及两名警察就拿车上的棉被抵挡。其一直躲在棉被下不敢往外看,只听见外面砸货车的响声,后来还有人往驾驶室内喷辣椒水,其被呛得睁不开眼睛。他们砸了几分钟后就开车往县城方向逃走了。那些人走后,其起来看见货车的前挡风玻璃、驾驶室左车门的挡风玻璃及车前大灯等被砸烂了。5、证人许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的一天晚上凌晨2时许,其在水泥厂路段帮“蔡哥”走私货物“看路”,突然接到一个陌生电话叫其到大新县德天加油站那里有事,其接到电话后就开车赶到德天加油站。在加油站其见到“蔡哥”和一个年轻男子在“蔡哥”的凯迪拉克轿车上,“蔡哥”说他的货被人抢了,叫其去看是谁抢了。其就驾车驶上加油站路边的公路往某方向走,走了约四五百米,其就见有很多人站在路中间,还有一辆面包车在路中间拦住一辆走私货车。其只认识龙州人“阿威”和“阿乖”、“冬强”三人,当时“冬强”拿着钢管。其听见有一个男子说过去把货车砸了,货不要了,他说完后,“冬强”拿钢管、其他人捡起路边的石头往货车砸去,其中有一个男子拿给其一块石头,但其扔掉石头,没有砸车。他们砸了四分钟左右,就停手了。那辆货车的挡风玻璃、车灯都被砸烂了。6、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于2014年2月23日对本案立案侦查。7、户籍证明,被告人廖某、吕某、黄某的身份情况,案发时其三人已到达刑事责任年龄。8、南宁海关南关人(2003)403号文件、海关总署署人发(2003)88号文件、警官证,证实黄某乙、伍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口海关缉私分局警察。9、出警查缉审批表,证实黄某乙、伍某是依法出警查处案件。10、照片,证实证实车牌号为桂F×××××的货车被砸坏的情况;缉私警察右眉处皮外伤的情况。11、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吕某和许某分别辨认犯罪现场在大新县桃城镇宝新村考屯路口的公路地段。1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吕某辨认出廖某参与实施暴力妨害公务行为。1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许某辨认出“冬强”就是黄某;“蔡哥”就是李纯坤;“阿乖“就是高善明。1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廖某辨认出吕某、黄某、高善明参与打砸货车;辨认出“蔡哥”就是李纯坤。15、《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4月19日23时,公安民警在大新县桃城镇伦理路金大福珠宝店内发现被告人黄某,即传唤其到大新县公安局桃城派出所调查;2014年8月27日,公安民警在龙州县金龙镇金龙街一组23号被告人廖某的家中将廖某抓获;被告人吕某是主动投案。16、大新县公安局桃城派出所出具《情况说明》,证实高善明、李纯坤、黄明杰在逃,未能抓获到案。17、本院(2011)新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黄某因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于2004年5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四个月;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1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十个月,2013年6月10日刑满释放。18、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和辩解,2014年2月的一天下午14时许,廖某到其家借走其那辆黑色大众朗行轿车(车牌桂A×××××)。第二天晚上23时许,廖某打电话叫其上大新县城帮“看路”,其就跟黄明杰驾驶他那辆黑色大众帕萨特轿车(车牌号桂F×××××)来到县城桃源路跟廖某碰面。碰面后,廖某叫黄明杰在桃源路等候,叫其坐上他借其的朗行轿车,说有一车货被扣了,叫其一起去看看情况,于是两人就往某方向驶去。在八万桥的公路上看到一辆车头朝大新县城的大货车被一辆黑色的本田轿车拦着,旁边还有一辆凯迪拉克越野车(车牌号ASW066)。廖某跟其说好像是拉他货物的货车,于是,其两人就下车站在车旁看情况,见凯迪拉克越野车旁边站着吕某、“阿乖”等人,吕某等人走到货车车头问是谁扣的车,对方说他们在执行公务,叫让开路。于是,廖某便调转车头,开车返回到德天加油站那里。过了半个小时,廖某对其说,再往某那边看情况,于是,其又跟廖某开车往某方向。其两人来到考屯路口附近路段时,就看见有一辆白色的面包车斜拦在路中间,前面时一辆大货车,还有五六辆小车停在路边,路边有十几名青年男子,廖某就说下车看看。廖某下车到面包车附近时得叫其名字,是叫其调车回大新县城。过了几分钟,廖某返回车上,对其说今晚拉不了货,叫其送他回县人民医院休息。19、被告人廖某的供述和辩解,其是帮走私货物的“蔡哥”看路的,负责硕龙到大新的路段。2014年2月23日凌晨1时左右,其跟“蔡哥”、“阿乖”在大新县城桃源路的华致商行喝茶时,黄某也来店里喝茶。后来其接到吕某的电话,他说拉冻货的货车在某被人扣了,要大家去帮忙看一下。其接电话后,就把情况跟在坐的人说了,于是,“蔡哥”和“阿乖”开车出去了。其也拉着黄某,开着之前借用黄某的大众牌轿车往某方向查看情况。其与黄某来到八万桥时,看见吕某开的一辆银色越野车停在那里,旁边还有几辆车及一辆大货车,货车车头朝县城方向。其开车跟大货车会车时,黄某就下车了,吕某走向货车车头位置,黄某还有几个男子也跟着过去。其听见吕某对着货车喊:“哪个单位扣车的?”货车驾驶室里一个穿警服的男子回答说:“你们全部让开,不关你们的事!”当其开车到货车后面调头回来后,发现吕某他们让路给货车往县城开走了。其一直跟着货车往县城方向开,而黄某下车后就没有上其开的这辆车,他应该跟其他车走了。其开车到一个大坡顶后,看见货车在下坡路停了下来,其就超越货车,其看见货车前面有一辆面包车停在路中间,还有一些石头、木头堆在路上,拦住大货车。其开的轿车刚好开得过去,其开车过去后停车下车,看见吕某、“阿乖”、黄某等七八名男子拦着大货车,吕某叫喊着要把货车抢回来,其就劝吕某不要冲动,但吕某不听。他接了一个电话后,叫喊“搞他!”之后吕某、“阿乖”、黄某和其他人就拿石头、木头打砸货车。20、被告人吕某的供述和辩解,其这段时间帮“老蔡”和“老二”走私货车“看路”,负责大新往某方向路段。2014年2月23日凌晨,其驾驶自己的白色别克君威轿车经某乡到崇左市左州镇地界“看路”时,先后接到“老蔡”和廖某的电话,说“老二”运输冻品的货车在某乡的路上被人扣押了,叫其赶回来看情况。凌晨2时许,其驾车返回来到某乡离大新县城四五公里的路段,看见有一辆地方牌的轿车在前面带路,一前一后跟着两辆货车往县城行驶。见此,其驾车超越后面的一辆货车,并在八万桥的地方拦下那辆货车,其见货车上有两个司机和一个穿着警服的人。其就问他们什么回事?穿着警服的人叫其离开,其立刻明白货车被警察扣押了。所以,就让货车走了。其把当时的情况通过电话向“老二”报告了。其刚挂完电话,就接到廖某打来的电话,说他和其他人在某乡考屯路段拦住了货车。其赶到他说的位置,看见有四五辆车拦下一辆货车,有“老蔡”的凯迪拉克轿车、黑色的无牌轿车及面包车等车辆,七八个人站在货车前面。其停好车后,走过去跟廖某打招呼,当时廖某和“阿乖”在一起,廖某在喊“冬强”、“阿东”的名字,“阿乖”就说不要喊名字。廖某在那几个人中不知讲了什么之后,“阿乖”喊了声动手,其他人就用衣服蒙住脸,拿着石头、木棍走向货车,并叫车上的人下来。当时其见叫“冬强”的男子拿木棍敲打车头,廖某拿一瓶辣椒水往驾驶室喷,其也在旁边对车上的人喊:下车!下车!并动手拍打货车副驾驶座位那边的车门。打砸几分钟,有人接了个电话,说了句“派出所的人来了!”然后大伙就散开开车走了。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廖某、吕某以暴力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廖某、吕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廖某、吕某是犯罪的积极参与者,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黄某在共同犯罪中属罪责相对较轻的主犯,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黄某因抢劫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廖某、吕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黄某辩解案发时其不在现场,亦不得实施妨害公务行为,不构成犯罪。以及辩护人提出起诉指控被告人黄某实施妨害公务行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廖某、吕某的供述、证人许某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在案印证,能够证实案发时,被告人黄某不仅在现场,而且还手持长条凶器打砸车头。起诉指控其构成妨害公务犯罪的证据确实、充分,故对该辩解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廖某的辩护人提出起诉指控被告人廖某实施妨害公务行为的证据不足的意见。经查,根据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和其本人的供述,能够证实被告人廖某得知雇主的走私货物被查扣后,不仅亲自驾车前往现场,而且还邀约黄某前往帮忙;根据被害人黄某乙、伍某的陈述、证人黄某甲、农某的证言和被告人吕某的供述,能够证实案发时被告人廖某往驾驶室喷辣椒水攻击缉私警察的事实。可见,被告人廖某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实施暴力抗法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吕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吕某具有自首情节,属从犯的意见。经查,虽然案发后,被告人吕某于2014年2月2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其并没有交代自己及同伙参与实施妨害公务的行为,后来公安机关对其进行了多次讯问,才陆陆续续交代主要犯罪事实,因此,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立法本意,不能认定为自首。但鉴于其主动投案,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吕某在得知雇主的走私货物被查扣后,不但不停止违法犯罪行为,还自己驾车拦下缉私警察押解的货车,对缉私警察查问。随后又在大新县桃城镇宝新村考屯路口路段伙同他人参与暴力抗法行为,拍打查扣货车的车门,大声呼喊给同伙助威,可见,其是犯罪的主要实施者之一,应认定是主犯。因此,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20日起至2015年2月19日止。)二、被告人廖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8日起至2015年4月27日止。)三、被告人吕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9日起至2015年1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员 韦石峰代理审判员 赵继锋人民陪审员 黄道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燕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