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和林民初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宗山,姚秀珍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和林民初字第321号原告李宗山,男,1963年4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吉林省和龙市,和龙林业局退休职工,住和龙市文化街二居五组,身份证号码:222423196304284812。被告姚秀珍,女,1956年12月2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吉林省和龙市,无职业,住和龙市光明街乐园社区二十四组,身份证号码:222423195612280640。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宗山诉被告姚秀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宗山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宗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宗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李宗山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忠欣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