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泸泸民初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徐朝霞与被告张世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朝霞,张世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泸泸民初字第277号原告徐朝霞,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徐其,泸县福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世能,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朝霞与被告张世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朝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舒 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俊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