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澄法刑二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某某、林某某、林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锋,王某某,林某秦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汕澄法刑二初字第76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锋,男,19××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3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3月25日被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期间又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17日被羁押,同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澄海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17日被羁押,同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澄海区看守所。被告人林某秦,男,19××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17日被羁押,同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澄海区看守所。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澄检公刑诉(201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林某锋、林某秦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佐兴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锋、王某某、林某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3年2月21日、22日,涉案人林先国(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在本区盐鸿镇港头村老祠堂以赌“大小”的形式开设一赌场,雇佣被告人林某锋在赌场内“摇骰子”和“打和”。2013年2月22日晚,公安机关对该赌场进行查处,现场抓获被告人林某锋,缴获赌具“大小”板一块、骰子一副及赌资400元。2、2014年8月份,“斧头”、“二扁”(均另案处理)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在本区盐鸿镇坛头村以赌“大小”的形式开设一赌场,并先后雇用被告人王某某、林某锋、林某秦在赌场内负责“拍和”。其中,被告人王某某于2014年8月30日至9月17日在该赌场内“拍和”,并非法获利2400元;被告人林某秦于2014年9月11日至9月17日在该赌场内“拍和”,并非法获利1200元;被告人林某锋在该赌场内“拍和”两天,非法获利200元。2014年9月17日17时许,公安机关对该赌场进行查处,现场抓获被告人王某某、林某锋、林某秦以及参赌人员林某伟、李某某、杨某某(均已作行政处罚)等六人,并缴获赌具“大小”1副、赌资24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锋、王某某、林某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林某伟、李某某、杨某某、康某某、吕某某、曾某某等人的证言;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扣押物品清单;其他材料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锋、王某某、林某秦以营利为目的,受雇参与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锋前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监视居住,期间仍受雇参与开设赌场,鉴其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依法予以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林某秦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均可从轻判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某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7日起至2015年2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7日起至2015年2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林某秦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7日起至2015年2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光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赖 俊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