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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刑执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孔祥虎交通肇事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243号罪犯孔祥虎,男,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人,初中文化,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一监区服刑。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作出(2013)巴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孔祥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3月31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孔祥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孔祥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2013年度,政治课90分、技术课90分;该犯在从事缝合工劳动中,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8月26日至2014年7月25日,创产值10260.1元,获奖金649.7元,累计获考核分198.3分,记功3次,结余考核分18.3分。本院认为,罪犯孔祥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孔祥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改为自2013年3月31日起至2015年3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霞审判员 徐景娥审判员 訾红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江 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