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153号原告:王某。被告:张某。本院受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单国杰二〇一五年一月××日书记员 安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