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宁甲宙与河南华东起重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甲宙,河南华东起重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签发稿文书名称执 行 裁 定 书文书编号(2015)长执字第41号打印份数拟稿单位执行局核稿人拟稿人签发人申请执行人宁甲宙。被执行人河南华东起重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伟轩。地址:河南省长垣县魏庄工业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证字第196号公证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对该公证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公证书所确定的义务。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河南华东起重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肆佰玖拾贰万元整。审判员  宋保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志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