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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开民初字第3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徐济平与上海乐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济平,上海乐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开民初字第3151号原告徐济平,男,汉族,1953年4月27日生。委托代理人董树珍,女,汉族,1952年6月18日生。委托代理人孙连顺,淮安市清河区清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上海乐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志鹏,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济平与被告上海乐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主体不适格。本院认为,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济平对被告上海乐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24元退回原告徐济平。代理审判员  邵爱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何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