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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九执字第1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玉宝、王树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玉宝,王树,马明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九执字第1266号申请执行人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兵。被执行人张玉宝,地址九台市。被执行人王树,地址九台市。被执行人马明超,地址九台市。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立案执行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玉宝、王树、马明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九民初字第1565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张玉宝、王树、马明超应支付申请人吉林九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款90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已将被执行人王树银行账户冻结,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3)九民初字第1565号法院生效裁判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洪成审判员  杨旭耀审判员  毕连元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钱 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