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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三初字第1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天津智益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智益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三初字第1115号原告天津智益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双港工业区丽港园12号。法定代表人毛爱丽,经理。被告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建艺大厦19层东。负责人刘海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智益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天津智益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元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智益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4元,减半收取即65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