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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民终字第01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北京康鼎轩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与周冬云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康鼎轩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周冬云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11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康鼎轩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地区陶家坟村陶家坟路7号。法定代表人林显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力生,北京市顺义区光明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冬云,女,1969年7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连平,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康鼎轩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冬云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4)顺民初字第11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7日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全奕颖担任审判长,法官蒙瑞、法官巴晶焱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康鼎轩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以服从一审法院判决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北京康鼎轩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康鼎轩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康鼎轩餐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康鼎轩餐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全奕颖代理审判员  蒙 瑞代理审判员  巴晶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杜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