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刑终字第00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王孝忠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孝忠,王志忠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刑终字第00393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孝忠,男,1958年7月5日出生于山西省壶关县龙泉镇秦庄村,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秦庄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志忠,男,1966年5月16日出生于山西省壶关县龙泉镇秦庄村,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秦庄村。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自诉人王孝忠诉原审被告人王志忠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2014)壶刑初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王志忠无罪。二、被告人王志忠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判后,原审自诉人王孝忠不服,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采信证据不力、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2014)壶刑初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广文审 判 员 赵明亮代理审判员 李慧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向梦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