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中民二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新疆恒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十七冶集团城建工程技术公司、被告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恒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十七冶集团城建工程技术公司,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中民二初字第197号原告:新疆恒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吉市屯河南路65号小区,组织机构代码:55645023-4。法定代表人:李林,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涂彩萍,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雨山东路88号。法定代表人:喻世功。被告:中国十七冶集团城建工程技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雨山东路88号。负责人:伍昌国。被告: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北京北路18号华联大厦1-B-15H室。负责人:邢飞。原告新疆恒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十七冶集团城建工程技术公司、被告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新疆恒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新疆恒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恒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01元,减半收取8050.5元,由原告新疆恒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闫 雪审 判 员 张进羽代理审判员 马玉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