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未民初字第06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原告屈龙辉与被告夏安民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龙辉,夏安民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未民初字第06078号原告屈龙辉,男。被告夏安民,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屈龙辉与被告夏安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赵新代理审判员 张彦代理审判员 付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