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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法执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钟梅英与被执行人严世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梅英,严世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法执字第17-2号申请执行人钟梅英,女。被执行人严世忠,男。申请执行人钟梅英与被执行人严世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4年12月25日,申请执行人钟梅英依据已生效的(2014)阳民一初字第91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赔偿申请执行人17500元、案件受理费119元、保全费200元,交纳本案执行费167元,共计17986元。被执行人已经履行2700元,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划拨被执行人严世忠的存款15000元至田阳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田阳县人民法院(2014)阳民一初字第919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忠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 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