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潮民初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8
案件名称
高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潮民初字第00068号原告高某。委托代理人陈芳。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霞 来源: